前言:中转确认书,香港海关签发中转确认书
货物经香港
香港政府要求提供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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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地海关于2017年6月29日发布《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》(内地海关公告2017年第26号),当中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(以下统称“进口人”)提交「中转确认书」的安排有所更改。公告的内容摘录如下:
自2017年7月10日起,对于依照内地海关2016年52号公告规定,进口人应当提交「中转确认书」的情形,如果内地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,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,内地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「中转确认书」正本。
如果内地海关未收到相关「中转确认书」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,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。